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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勳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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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成大法研
甲於2018年3月間經營六合彩簽賭站,提供電話予賭客以傳真方式簽單聚賭,其傳真簽賭方式係 使用A電信公司所提供之「Hibox」網路傳真服務,由賭客乙、丙等數十人分別之通訊系統為線上發送簽賭單(單上分別記載乙表示要簽賭三星20張、丙簽賭三星50張不等之文字),而由甲利用租屋處之傳真機及電腦予以接受後進行賭事之處理。案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檢察官發現上開甲與乙、丙等人之間的網路傳真資料,均經A電信公司電腦程式設定而自動留存在該公司資料儲存器內,認為此等電磁紀錄資料是本案得為證據之物,不用經過搜索,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3項「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之規定,於同年4月10日函請A電信公司提供其「Hilbox」網路傳真服務過去之3月間甲登錄電話所接收賭客傳真簽單影像資料,據以證明甲涉犯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試評論檢察官此項偵查方式的適法性如何?(25分)
(問答/申論)
【延伸考題】
109中正大學法研刑訴第二題
【延伸閱讀】
論新進通訊之正當法律程序——以Hibox為例,林恆吉, 司法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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