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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律師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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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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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自擬

上市之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為我國一頗負盛名的家族企業,前任董事長甲之家族已經營A公司近百年,但近二十年因景氣循環、投資失利、經營不善等諸多因素,致無法發放股利,也使公司股價長期低迷。甲因涉及不法掏空子公司資產,被法院依證券交易法加重背信罪判處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2020年6月30日,A公司改選9名董事(6席董事、3席獨立董事),甲之妻乙代替甲角逐董事長大位,但因持股過少,不敵市場派之B投資公司(下稱B公司)及C投資公司(下稱C公司),故最終改選之結果係由乙代表之公司派取得1席董事、1席獨立董事,B公司與C公司則取得5席董事、2席獨立董事。會後之董事會選出B公司之法人代表丙擔任A公司董事長,乙則仍為董事,丙上任後,立即指示由C公司提名當選之獨立董事丁、戊在審計委員會中提案成立調查小組,徹查A公司背後有無違法之中資,與乙有無涉及證券交易法加重背信、財報不實等罪。調查小組成立並歷經3個月的調查後,發現乙涉及幫助甲掏空子公司資產,且甲、乙共同隱匿A公司對其子公司有一筆10億元的債務而未於財報揭露,丁認為乙嚴重違反其應盡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A公司承受鉅額之虧損,故主動代表A公司向法院訴請乙應為此負損害賠償責任;戊則認為,甲、乙皆應對A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故請求丙代表A公司向法院訴請甲、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丙認為事態緊急,應盡速起訴,以免打草驚蛇使甲、乙有機會湮滅證據,因而,在未經董事會決議之情況下,直接代表A公司向法院起訴甲、乙。試問:丁主動代表A公司起訴乙,是否適法?丙未經董事會決議而直接代表A公司起訴甲、乙,是否適法?
(問答/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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