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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台大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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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刑事訴訟法(黎台大老師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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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五題
甲因其女友A移情別戀,乃與乙、丙共謀,推由乙、丙侵入A租屋處,偷拍A之裸照。乙、丙進入A房內,乙見A睡姿迷人,竟要求丙壓制A手腳,以便伊對A性交得逞。事後,乙、丙為向甲交差,又強拍A裸照數張交與甲。A到警局提出告訴,女警以被害人身分詢問A並製作筆錄後,隨即帶A到醫院,由醫師B診斷,繼由B製作驗傷診斷書交給警方。其後,A即行蹤不明,傳訊無著。案經檢察官對甲、乙、丙三人一併起訴。準備程序時,甲、乙、丙未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辯護人,三人對檢察官所提證據(包括驗傷診斷書)之證據能力,皆表示「無意見」。
審判期日時甲、乙、丙三人始委任C律師為其共同辯護人。C之共同辯護意旨主張驗傷診斷書及A警詢筆錄為傳聞,皆無證據能力。此外,C為甲辯護時,另行主張,甲事先對乙、丙強制性交行為完全不知情。審理終結前,法官傳喚醫師B到庭未果,A亦從未到庭。審理終結後,法院即採認該等證據有證據能力。
(二)試評釋法院採認該等證據有證據能力之合法性。(20分)
(三)試問本件審判踐行之相關辯護程序之合法性。(20分)
(問答/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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