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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律師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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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基本價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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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台大第一題

2005年國民大會以修憲法程序修改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若干規定,其中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有重大變革。新制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共34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後段)。2008年首次實施立法委員選舉新制,於政黨選舉票部分,僅有兩大黨獲得超過5%以上之政黨選舉票(兩大黨合計獲得88%的政黨選舉票),因而由兩黨比例分配34席立法委員席位。假設甲黨雖獲得4.9%的政黨選舉票,但仍因未達5%的門檻而未能參與分配立法委員席位。甲黨認為2005年修憲後新定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後段牴觸憲法基本精神且欠缺憲政體制下之正當性與必要性,應為無效。問:
(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後段可否作為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標的?(10分)
(二)從實體面來看,甲政黨之主張是否有理由?(40分)
(問答/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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