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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律師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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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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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司法官第一題

A報社總編輯為提高其報紙的閱報率,指示該報社文字記者甲報導一則假新聞,影射某藝人乙有吸毒行為。報紙出刊後,引發其他傳媒爭相報導,並對乙交相指責。乙不甘名譽受損,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以A報社及記者甲為被告,向普通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於訴訟審理中,A報社及記者甲主張渠等享有憲法上保障之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以為抗辯,請問:
(一)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有何不同?A報社及記者甲得否同時主張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25分)
(二)普通法院得否審酌A報社及記者甲主張渠等享有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抗辯?A報社及記者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民法
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問答/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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