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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罰與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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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演練
106律師

甲從事營業,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且未於銷貨時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稽徵機關以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之漏稅罰規定為由,對甲分別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與250萬元。請問:稅法上協力義務之正當性何在?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上協力義務之後果為何?前揭分別之罰鍰處分,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25分)
【參考法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

【問答/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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