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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勳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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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原則與例外:以我國偵訊筆錄為核心
Hi,
例題演練
改編自最高法院100台上4889
被告甲未依照銀行法規定,經營業務收受存款,對外招攬不特定會員,再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益,違法吸金資金。乙為甲公司大樓保全,曾聽見甲於大廳中大聲與其對外不特定會員為招攬相關資訊,並告知可以違法方式賺取大量資金。乙以證人於警詢中具結後陳述為不利甲的證詞。惟該證人後於審判中,囿於甲龐大資金與背後黑道白道壓力威脅下,又作成完全不同之證詞。問乙於警詢中陳述可否作為證據?(25分)
【問答/申論】
【延伸閱讀】
證人先後不一致的陳述/最高院100台上4889, 李榮耕, 台灣法學雜誌
「顯有不可信」或「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論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的基礎法理與運用──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23號刑事判決, 蘇凱平, 月旦裁判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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