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仰博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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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演練
105司法官

甲於2015年(以下同)6月間以每股20元買進A公司股票20000股,惟其後A公司股價一直未高於每股20元。2015年8月1日起,A公司股價開始呈現緩步上漲走勢,甲已決定一旦上漲至其成本價,即賣出A公司股票,收回該筆資金移轉至其他投資標的。A公司於2015年8月14日公告其第二季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內容顯示,A公司財務狀況,較第一季有大幅改善。在A公司公告上述財務報告後,A公司股價持續上漲,股價已超過每股20元。甲因而變更其以成本價賣出A公司股票之決定,而擬於每股漲至30元時,始獲利了結。乙向來是以股價走勢之技術分析方法作成投資決定,其雖未閱讀A公司之第二季財務報告,但自A公司股價長期低迷,卻於8月1日起穩定上漲之走勢,研判A公司股價有上漲至每股30元之可能,乃於8月20日以每股23元買進A公司股票50000股。然A公司之第二季財務報告於9月10日經發現有隱匿關係人交易,虛飾獲利之重大瑕疵,亦立即經公司負責人坦承。此一財務報告瑕疵之訊息揭露後,A公司股價即大幅下跌,至10月20日,已跌至每股10元。若甲、乙二人至10月20日皆仍未賣出A公司股票,請依實務不同見解及學說,詳細分析甲、乙二人在向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時,關於「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所面臨的問題(無需論述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損害賠償額計算之「損害」因果關係等相關問題)。
【問答/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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