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義龍律師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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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演練
113年司特民法第1題

甲餐廳向食品原料商乙購買辣椒粉一批,雙方交付商品及價金後,辣椒粉檢驗出含有工業用染劑蘇丹紅色素,甲以乙未依債務本旨給付,以郵寄掛號信函至乙住所方式,欲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相關費用,惟郵差因不獲會晤乙,乃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乙之信箱,招領期滿未經領取,郵局於信封加蓋「招領逾期退回」之戳記而退回。試分析甲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有無生效?(25分)
【問答/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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