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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其鷹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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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理論、同一事件說
Hi,
例題演練
109 台大
X 對 Y 起訴,聲明求為判命 Y 給付 X 新台幣 400 萬元,事實及理由陳述:Y 於 107 年 1 月 5 日向 X 買受台灣檜木,用以施作 Y 之住家,約定每坪台灣檜木材 料費 2 萬元,上開裝潢工程於 108 年 12 月 10 日完工,Y 應給付價金 500 萬 元,扣除 107 年 1 月 10 日所給付 100 萬元,尚欠 400 萬元,依照買賣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給付該價金。在言詞辯論期日,Y 答辯請求駁回原告之素,抗辯 主張:X 以連工帶料之方式承攬系爭裝潢工程,兩造間並無目材料買賣契約。 對此,X 再主張:承攬系爭裝潢工程者為 Z 而非 X,且 Y 已付 100 萬元價金。 對此,Y 再抗辯主張:Z 係 X 之使用人,且該 100 萬元係承攬報酬之預付。 問:
(一)受訴法院就本案審理之爭點整理,應如何進行一貫性及可證性審查?
(二)如法院集中調查證據結果,認定 Y 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應如何處理,是否判決 X 勝訴?
【問答/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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